象棋协会规章制度 象棋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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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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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江苏省建筑业协会,简称JCIA。
2.第二条江苏省建筑业协会是由江苏省从事土木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咨询监理、工程监理、建筑科研、勘察设计、建筑院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3.江苏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团结江苏省建筑业各方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4.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5.第五条江苏省建筑业协会的住所位于定淮门大街15号郑泰大厦3单元21楼(江东北路388号)。
6.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和讨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的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实施中的问题,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3)引导和促进施工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四)组织信息交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六)积极推广和展示建筑技术,开展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七)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组织企业间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交流,促进横向经济合作和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和出版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出版物和有关资料;(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表彰奖励行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和公益事业。
7.第七条本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8.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凡在江苏省内从事土木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建筑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认可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会员。
9.第九条会员应当提出入会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10.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3)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信息服务和书刊;(五)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11.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
12.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13.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14.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15.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16.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表决方可生效。
17.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8.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9.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20.每个董事会的任期为四年。董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董事候选人,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并由秘书处备案。
21.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执行董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七)(8)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九)领导本协会机构的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23.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24.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25.理事会由主席主持。
26.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7.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建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五)提议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建议吸收或摘牌会员单位;(七)建议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8.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29.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30.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担任主席。
31.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32.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单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33、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遴选副总裁中应占较大比例。
34.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成员单位的意见,积极为成员单位服务;(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九)具备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十)为人正直,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
36、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37.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38.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9.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成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正式任命;(四)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0.第二十八条行长、副行长、执行董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a)成员资格已被取消;(2)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资格;(三)不能胜任工作的;(四)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5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秘书处。
42.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协会各分会的工作;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命;(四)编辑协会的期刊和通讯;(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3.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支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44.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会费;(2)企业赞助;(3)政府资助;(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评奖、期刊、培训、出版图书、宣传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五)经济实体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45.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46.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47.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48.第三十五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49.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50、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52.第三十七条本会会员退出本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其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53.第三十八条协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54.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55.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56.第四十一条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57.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58.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59.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60.第四十四条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社团终止。
61.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62.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2年4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63.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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