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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
9、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10.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2.延伸信息: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13.分娩时发生难产(如剖腹产、会阴三度破裂)的,产假可增加30天。
14.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标签:标题】。
15.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流产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1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文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家长有所帮助。
1.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从事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者其他容易造成流产、早产、致畸的特殊工种的女职工,应当酌情临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工作量。
2、(二)有五名以上孕妇的职工,有条件的应设孕妇休息室。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每天休息一小时,视同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和加班;从事站立工作的女工应在工作场所有休息座位。
4.(3)允许定期产前检查。
5、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6、(4)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单位应全部承担。
7、原医疗费的费用。
8.(5)产假期间支付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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