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规(创业板新规亏损几年变ST)
今天给各位分享创业板新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创业板新规亏损几年变ST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创业板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改革涨跌幅新规:创业板涨幅为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幅限制为20%。 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是提高市场活跃度,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日涨跌幅限制由以前的10%提高至20%。 拓展资料: 一、造成股票涨跌的因素有哪些? 1、政策 都说行业或产业需要配合国家政策,比如说新能源,几年前我国开始重视新能源产业,对于相关企业、产业都提供了帮扶,比如补贴、减税等。 政策引导下,大量资金进入市场,并且还会大力挖掘相关行业的优秀企业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最后就会影响到股票的涨跌情况。 2、基本面 根据以往历史,市场的走势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场整体就向好,比如说疫情期间我国的经济状况先转好,企业经营状况也逐渐回暖,这样一来股市也变得景气。 3、行业景气度 这点很关键,一般来说,股票的涨势基本与行业走势正向相关,一个行业光景好,那这类公司的股票走势就好,价格就高,比如上面说到的新能源。 为了让亲们及时了解到最新资讯,我特地掏出了压箱底的宝贝--股市播报,能及时掌握企业信息、趋势拐点等,点击链接就能免费获取:【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创业板交易新规则
一、先开通权限
新增创业板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24个月A股交易经验。
存量创业板投资者,东方财富证券用户,在东财 *** 内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电子版即可。
二、搞掂网上打新资格
T日打新股,以T-2日起算,往前推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至少1万元。才能具备网上打新的起步资格。
每5000元股票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单位”,也就是500股。不足5000元市值的不算额度。
持有的深交所股票市值越多,申购单位越多。但申购数量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其实不用那么复杂。在东方财富证券开户交易的用户,只要打开东方财富 *** ,点击“交易”按钮,第二行新股申购,点进去,新股可申购额度一目了然,不用自己再去算了。注册制下创业板打新不用预先缴付资金,等中签了再交。
至于是否中签,T+2日就会出结果。东财证券用户,可以在中签查询里直接查结果和应缴款金额。
申购时间的话,东财 *** 的新股新债申购界面都写了,在该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即可。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交易规则
扩展资料:
交易时间
9:15-9:20开盘集合竞价时段,接受限价单,可以撤单
9:20-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接受限价单,不可撤单
9:25-9:30静默期,不接受限价单,不可撤单,此时段提交的限价单,9:30开盘后由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14:57-15:00尾盘集合竞价时段,只接受限价单,不可撤单。
15:05-15:30盘后定价交易。有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限价不能超过涨跌幅范围。收盘后,按时间优先原则,以当天收盘价为基准,逐笔连续撮合。未能成交的单子是可以撤单的。
二、交易数量
100股或其整数倍,不可以101或者102股的买卖。但是当手头股票只剩下不足100股时,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涨跌幅限制
1、新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前5天,不设涨跌幅限制。
2、第6天开始,以第5天收盘价为基准,涨跌幅限制为20%。
四、挂单申报价格范围
无论是有还是无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价≤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卖出基准价的98%。
投资者原来为买入卖出方便,直接按涨停板买进、跌停板卖出的填单方法就行不通了。这点尤其注意。
举个常见例子,一只正常交投活跃的股票,有买五卖五。
买入是“限高买”,不允许随意挂高价哄抬。卖一是10.50,则10.50*102%=10.71,买入挂单,价格不能高于它。
卖出是“限低卖”,不允许随意挂低价。买一是9.50,则9.50*98%=9.31,卖出挂单,价格不能低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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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停牌新规,10个交易日涨幅百分之百怎么计算的
创业板停牌新规定,10个交易日涨幅百分之百计算公式:(当盘中交易价格较开盘价上涨首次比率×当日开盘价)×当日开盘价。
如当日开盘价为50元,首次上涨到30%,即股价为65元时临时停牌10分钟。计算方法:50+(50×30%)=65元。股价继续运行,当股价再次触发60%,即股价为90元的时候再次临停10分钟。创业板停牌制度:10个交易日涨幅超过100%,或者10个交易日内跌幅50%,会触发停牌机制。30个交易日涨幅超过3倍,也就是涨幅偏离大盘200%,30个交易日内跌幅70%,会触发停牌机制。
【拓展资料】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三)中国 *** 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创业板新规交易规则
随着注册制的推进,创业板在2020年8月24实施了新规,新规交易制度变化如下:
1、对集合竞价阶段挂单: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挂单限价:无论涨跌幅多大,买入挂单不得超过买一的102%,卖出挂单不得低于卖一的98%
2、涨跌幅限制:创业板注册制新股上市首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3、临时停牌制度:无涨跌幅限制下,当日盘中较开盘价首次上涨和下跌达到30%、60%,各停牌10分钟,复盘时间最晚为14:57;
4、新增证券标识:N代表首日上市、C代表第2-5个交易日、U代表未盈利,W表示同股不同权、V协议控制架构企业;
5、上龙虎榜条件:当日:涨幅偏离值达±15%前五;振幅30%前五;换手率30%前五;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累计偏离值累计达±30%。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创业板退市规则:
1.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拓展资料】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 *** 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 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来,创业板市场已诞生六年多。期间,并没有哪家创业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关于谁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讨论则吸引了市场的眼球。而据媒体报道,创业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暂停上市的风险,既包括吉峰农机这样“资深”的创业板公司,也包含安硕信息这样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亚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报披露已结束。根据沪深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沪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66%;深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增长-0.35%、2.96%和24.84%。就在这创业板较为靓丽业绩的背后,504家创业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业绩亏损,这一数字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这其中有两家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太空板业(300344))连续两年亏损。另外,2012年、2013年“两连亏”的万福生科(300268)、天龙光电(300029)在2014年度实现“短暂”盈利后去年再度出现亏损。
自2009年上市以来,金亚科技(300028)经营不振、重组折戟,去年又因财务 *** 遭到 *** 立案调查。截至目前, *** 的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根据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舆论普遍认为,作为创业板首批挂牌交易的金亚科技,有可能再开市场先河,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退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 *** 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 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 ***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 ***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 *** 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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