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解释(举证责任的划分)

开心常识网 1411 2023-12-11 15:30:11

8, [3] 2.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

9.《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0.[3] 3.举证责任是颠倒的。

11、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侵权人负责举证,且举证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承担举证责任。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二。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责任。

13, 2.自诉人的举证责任。

1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15.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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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又称“证明的必要性”。

2.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中必须确认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

3.根据现代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由双方根据证明对象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4.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举证责任与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相关;只有具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的内容。

5.比如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不负责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就有这样的举证责任。

6.扩展数据的举证责任分类:1。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7.《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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