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上课呢不可以阅读 一朵悄悄种在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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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驳回复议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驳回且未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复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并附送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5.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位好,荔枝在这里为各位解答以上问题。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作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很多人还不知道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现在让我们继续前进!
6.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7、申请人在申请复审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关证据材料。
8.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后,作出驳回复审的裁定。
9.裁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复审的申请人。
10.【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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