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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1.人民防空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师资格考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届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合格标准、建设考试数据库,并组织考试。
3.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4.专业科目考试分为一级实践考试和二级实践考试。
5.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获得防护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二)取得防护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至报名当月月底);(三)取得防护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至报名当月月底);(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至报名当月月底),并经防护工程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6.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师二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截至报名当月月底);(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至报名当月月底),并经防护工程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7.第六条考试由本人直接在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
8、国家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考试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9.参加者将在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10.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
11.特殊情况下,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可增加考试批次。
12.第八条通过综合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自综合科目考试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
13、三年未通过专业科目考试,需要重新参加综合科目考试。
14、第九条自考试之日起30日内,国家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15.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向国家人防办申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6、第十一条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科目考试内容为人防基础知识、防护工程基本理论、人防工程基本概念、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
17、专业考试内容为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规范、施工标准等。
18、见专业考试大纲。
19、第十二条申请人参加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应缴纳考试费。
20.第十三条所有与考试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在试卷的命题、印制和发送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21.违反规定者,按违反国家人事考试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处理。
22.第十四条考试组织者应当严肃考试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23、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2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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